【案情回顾】
李四借款需房屋作为抵押,找到张三提出要借用张三的房屋用来抵押,张三碍于朋友情面答应了。张三与妻子王红有一套婚后购买价值50万的房产,登记在张三名下,张三与妻子商量将该房屋借给李四作抵押,王红不同意,但张三碍于情面,仍然背着妻子将房屋做了抵押登记,而李四的债权人知晓这套房屋是张三和其妻子王红共同财产。2年后,李四不能还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李四、张三和王红,要求实现抵押权,王红此时才知道房产被抵押,王红主张不知情,抵押无效。
【律师解答】
1、抵押房产属于张三和王红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张三和王红是夫妻,对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二人共同共有。
2、张三擅自对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王红作为房产的共同共有人,对于抵押事项不知情,房产抵押应属无效,李四债权人不能取得房产的抵押权。
3、债权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需具备三个条件:受让人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进行变更登记。本案中,张三提供房屋为李四抵押,而李四债权人明知此事,仍然接受低压,不具备善意,故债权人取得抵押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房屋抵押无效,李四的债权人不能取得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