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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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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有关房屋价值补偿都有哪些内容么?
更新时间:2019-11-13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房屋面临着被征收与被拆迁。在房屋被征收拆迁时,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中的内容来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应获得的补偿,此条例内容为:(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以上补偿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无疑是最受被征收拆迁人的关注。那么,有关房屋价值补偿的内容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1.房屋价值补偿包括哪几部分

房屋价值补偿一般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三部分。

2.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房屋价值是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种:

(1)区位:即房屋所在城市的区位状况,包括当前环境变动以及未来的规划前景。

(2)用途:要区分被征收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如果是非住宅,还要区分是营业性用房,还是非营业性用房。

(3)建筑结构:房屋结构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要区分被征收房屋属于哪一种。

(4)新旧程度: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新旧程度。

(5)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根据证件记载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

(6)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是属于出让、转让、划拨,还是租地等情况中的哪一种。

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若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4.对“附属物价值”的理解

所谓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并具有一定用途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2)具有某种用途,且对于房屋来说是一种升值:(3)能计算其价值;(4)具有合法性。

常见附属物包括:围墙、管道、水井、装潢设施及其他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附属物也应一并评估。

5.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理解

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用途、被征收人对土地进行投资开放的情况、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征收时的地价等因素,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费,具体补偿费的标准依被征收人的损失情况和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以上是有关房屋价值补偿的内容,通过对以上内容的了解,才能更好的争取房屋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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