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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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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中,劳动关系证据的重要性
更新时间:2019-11-11

原告公司被告职工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经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找到朱玉霞 律师,朱玉霞律师在了解案件后,多次走访取证。朱玉霞认为被告无任何劳动合同,原告未给其发放过工资,被从未给原告提供劳动,不接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管理。被告在仲裁时未提交任何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在原作处工作或原其发放工资的证据。被告未完成劳动关系的基本举证责任,仲裁委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错误。在一审法院朱玉霞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朱律师的观点,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系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被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其工作 餐厅属于原告公司的内部机构、其在餐厅工作中受到原告的直接管理或原告劳动制度的约束、由原告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原告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提交的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且无法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被告确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无法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款、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公司 与被告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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