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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华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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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送给当事人的三把“刀”
更新时间:2019-11-08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来干”,这是时下流行的话。在当事人和别人发生纠纷时,收到律师函或法院传票,会有些不知所措,急需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指点迷津。当事人委托法律工作人员代为参加诉讼,本意是希望聘请专业人士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当代理人不够专业的时候,不但不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有些时候对当事人是致命的伤害。

最近接待了这样一个当事人的咨询,案情并不复杂,当事人在工地上干活,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截肢,经鉴定构成了5级伤残。后其委托了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工程的发包发、承包商、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被驳回起诉。通过研读一、二审的判决书,我们认为案件败诉很大的原因和其代理律师的“能力”有莫大的关系。我认为他的代理律师送给了他的当事人三把自伤的“尖刀”,最终让他的案件“自杀而亡”。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律师是怎么给他当事人准备的“三把刀”。

第一把刀,该事故发生在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件,出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考虑,应当尽量在当地法院起诉。但是代理律师却选择了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徐州。我认为这一把刀直接“扎”在了当事人的脚上。徐州离江西750公里,住宿、交通、时间等成本比在当地诉讼增加了许多许多!!

第二把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一开始认为代理律师选择徐州市法院作为其诉讼地,可能是江苏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高于江西省,选择赔偿标准较高的法院起诉,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益。但当对他的赔偿项目进行计算后发现,其起诉的赔偿额的标准还是按照江西省的标准计算。我认为这时候,律师又给了他的当事人第二把刀,扎在了“脑袋”上。真的是不能理解代理律师的脑洞有多大。这是为什么呢?

第三把刀,标准低,就低了,路途远,奔波就奔波了,最终能胜诉,也都值了。但开庭的时候,代理律师给了当事人第“三把刀”,直接架在了当事人脖子上。代理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来作证的主要目的是证明原告和被告是雇佣关系,雇员受到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但我们看看他的证人作证的内容就明白了-----代理律师是对方派来的。证人说:我们是自己带的打桩机,自已租房居住,自己做饭,被告在我们完成打桩任务后,再给我们结算。证人直接作证证明原告和被告是承揽关系。那被告还会赔偿吗?证人这把刀直接把当事人置于死地。最终的案件的结果可想而知了。

我们不去追究到底他们和被告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们不知道代理律师收了多少诉讼费用?我们仅看我们代理律师都做了些什么!这样的代理人能帮你吗?也奉劝当事人在选择代理人的时候也要慎重,慎重,慎重。不要图便宜买老牛,价格是便宜了,却无用,还得贴上草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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