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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蓓律师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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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后 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9-11-07

王某今年80岁,老伴早已去世。生有1个儿子和2个女儿,一直和儿子共同生活,2015年9月,儿子因病去世,儿媳妇张某便不再赡养他,也拒绝向其支付生活费。王某能否起诉儿媳张某某,要求其按月支付赡养费。

很多人可能认为,儿媳和公婆一起生活,是一家人,应该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其实不然。从道德层面来讲儿媳应对公婆尽赡养义务,但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同时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显然,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因为儿媳、女婿通常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

因儿子、女儿去世,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丧失了姻亲关系,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不享有赡养义务,公婆、岳父母不能强制性要求儿媳、女婿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但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这也与敬老爱老的传统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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