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学生受伤后,损失如何承担
杜俊鹏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432人
全国
主办律师
从业8年

案情简介:樊某某、荆某均系某小学学生。2018年12月28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下课后,班主任老师离开教室去办公室,期间,樊某某、荆某在教室互相推搡,樊某某被荆某推倒并受伤。因樊某某受伤赔偿事宜,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樊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仅在充分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时方能免除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发时樊某某与荆某均系一年级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学生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亦未能及时告诫或者制止,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樊某某与荆某互相推搡,樊某某摔倒受伤,双方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因荆某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某小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荆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樊某某自行承担10%的经济损失。

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净身出户”协议书能否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0人浏览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体质原因导致损失的扩大不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人浏览
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
0人浏览
提供劳务者受伤,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