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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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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9-11-0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依据我国法律和本案的事实,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一)、医疗费7027.71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入院时间为,共计住院天,前期医疗费是被告支付,后期医疗费7027.71原告自己支付。

(二)、伤残赔偿金:34455X0.1X5=17227.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019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34455元。原告系城市户口,伤残赔偿金:34455X0.1X5=17227.5

(三)、后期治疗费3000

根据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彭馨瑶后续治疗费预计在3000元或据实赔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0X39=195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护理费12500+3550=6050

281X150=1215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彭馨瑶的伤残程度十级;护理期为120日;

(六)营养费:60X50天=3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营养期为90日;

(七)、法医鉴定费:2300元

原告出院后,为了确定伤残程序,到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花费2300元。

(八)、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九)、交通费: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原告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刘琛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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