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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送达被告,法院驳回起诉,原告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11-01

近期,我手里有好几个案件存在被告故意躲避法院送达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情形,这种情况在现在的司法实务中会经常出现,那么法院遇到这样的被告该怎么处理呢?

法院通常会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这是法院最常见的、合法的做法。但是,实践中,个别法院会以无法送达被告(视为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原告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原告可以在收到驳回起诉的裁定后的10日之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生效的司法解释,根据同位阶法律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法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时,法院应当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而不得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信息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因此,原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驳回起诉的裁定,以维护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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