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你好,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债务人逃逸,债权人有理无人理,有债无法讨,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债务不履行。而你的情况恰恰相反,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要求积极履约,以避免不断发生的利息。首先,律师告诉你,你们双方约定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你的债务到期就应当积极履行。然而,在你的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你不可能依照常规直接向债权人还款,只能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依照以上法律,律师建议你可以向当地的提存机关提存这2万元借款及利息,提存费用由你的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