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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书华律师
湖南
从业14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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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合法权利之辨误
更新时间:2019-10-3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实施多年,这些年来,消费者运用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因为对消法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以致消费者滥用权利的事时有发生,而此权利之滥用必然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法律解析和辨误,使广大的消费者和经营者能更好地理解好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加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多见的认识误区是对消法第七条的理解。

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很多消费者甚至很多专职律师,在理解这一条的时候,都无视“人身权、财产(物)权均为绝对权(又称对世权)”这一基本法律常识,而将此处的人身权、财产权理解为相对权,似乎消费者的这些权利仅仅相对于经营者的义务,只要是权利遭受侵害,也不论这种侵害来自哪里,都要经营者承担责任。`笔者在报纸上律师的答疑案例中就多次见到过类似的理解。如在巴士上钱包被扒窃,有律师说可以向巴士公司索赔;如消费者车辆被盗(没有保管合同的情形下)律师说可向经营者索赔等等,都是援引的这一条款。甚至有的消费者以类似事件提起诉讼,最后败诉了还以为是司法腐败,却没有认识到这是权利之滥用,它既无益于消费者,更损害了经营者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如前述,人身权、财产权是对世权,任何人都有维护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义务,谁侵犯了他人的上述权利就该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归责的基本原则,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而有人却偏将消法作特别的理解,似乎经营者是冤大头,以至于要让它承担别人的责任,而这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解。

实际上,第七条中规定的消费者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针对经营者而言享有不受经营者损害的权利,这与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遥相呼应,经营者只需对自已的行为负责,而无需对他人的违法、甚或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除非经营者违反合同义务或存在行为过失,且该行为也构成消费者损害的原因,此种情形,经营者应承担过失赔偿责任。

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因为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势单力薄,所以国家制定消法以帮助弱者来平衡这种关系,尽管如此,两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改变,如经营者在给他人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同样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不能因为消法只强调了消费者的权利而忽略了其它,更不能错误理解和滥用权利侵犯他人,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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