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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二选一的吗?
更新时间:2019-10-29

本人于19年4月2日入职一家广告公司,6月2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9月2日前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该公司拖欠薪资问题,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公司在5-7个工作日内跟我结清薪资。但直到现在(19年9月18日)公司仍拖欠我五月份工资3000元。我想请教: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能同时申请吗?

您好!北京元品律师事务所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不能同时申请。

北京元品律师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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