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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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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原籍公安机关无权对信访人实施拘留
更新时间:2019-10-28

笔者作为专业办理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近日接到很多被征收人和被征地农民因为上访,被原籍公安机关拘留的咨询电话。这些咨询中反应的情况都比较类似,大都是认为地方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不公平或者征地补偿不公平,而到北京去上访,然后被北京市公安人员送到久敬庄分流中心,再被原籍政府工作人员送回原籍,被送回原籍后直接被原籍公安机关以扰乱北京单位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

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这些老百姓的行为到底是不是违法行为?应该由那个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呢?

笔者认为老百姓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进行信访属于《信访条例》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也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人民群众也可以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只要信访人依法依规到指定的接待部门进行走访,没有影响信访单位秩序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既然属于行政处罚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笔者认为按照原籍公安机关的认定这些信访人是在北京影响单位秩序,那么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当是在北京,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管辖。但是北京市公安机关并没有对这些信访人进行任何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北京市公安机关不认为这些信访人在北京市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退一步按照原籍公安机关的认定即使这些信访人有违法行为,也应当是由北京市公安机关管辖,原籍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发生在北京的违法行为。

那么对于原籍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行为,这些信访人应该怎样维权呢?

笔者认为对于原籍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行为,这些信访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不服的话,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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