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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超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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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为对方还房贷出的钱,是借贷还是赠与?
更新时间:2019-10-24

一、基本案情

2017年甲、乙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甲为表诚意,私下里去一家4S店支付定金10万元订购了一台车,《交款单》《订车合同》上均以乙的名义落款署名。尔后甲将《交款单》《订车合同》交付给乙,乙表示拒绝买车,提议甲将45万元购车款用于偿还自己房子的按揭贷款,甲同意乙的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5万元汇给乙,并在转账用途里备注“借款”。后来,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双方对45万元款项的性质意见不一致引发诉讼。

本案中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款项的往来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且甲方曾以乙方的名义预定过车辆。虽然甲方提供的银行转账中备注了“借款”二字,但是该事实仅为甲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证明乙方对借款的事实表示认可,不能排除存在赠与或其他关系的可能性。故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甲方要求乙方归还4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为民间借贷的原告,既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借款实际支付给了被告,如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又要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如借条、借据等证据。

原告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提供的证据应当足以使人相信民间借贷的事实具有存在的高度可能性。但民间借贷的被告只需证明涉案款项存在除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可能性即可。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朋友之间、恋人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很普遍,但双方发生矛盾,对簿公堂的也不在少数。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该说清楚时还是要说清楚,该立字据时还是要立字据。说清楚、写明白,既能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感情。尤其是对款项的性质、金额等重要事实应由各方共同确认。银行转账凭证、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等材料均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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