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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职工社保,也不解除合同,该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9-10-16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以及46条之规定,企业拖欠职工社保,职工可以以此为由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另外,单位因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指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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