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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鸿涛律师
吉林省-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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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诉案例和解程序
更新时间:2019-10-12
一、我国的公诉案例和解程序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创建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使这一特别程序终于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认可。实践证明,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检察适用具有传统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对于矫正犯罪、抚慰被害人心灵、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法律特征   1、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对话性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对话性,也称协商性。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强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对话,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XX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范围内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为当事人对话协商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必要时提供法律咨询,达成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明确表示谅解的和解协议,体现的是对话交流精神。

  2、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宽缓性

  这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在处理上的突出特点,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相比,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较为宽大轻缓。

  3、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修复性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修复性是在公诉案件和解目标方面体现出的重要特征,这也是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基本精神所在。

  三、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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