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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卫群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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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工伤赔偿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更新时间:2008-09-11

私下工伤赔偿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工伤发生后,还没等鉴定结果出来,单位就匆忙和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鉴定结果出来后,和法定标准竟有6.8万元之差,两者以何为准?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认定双方先前所签"私了"协议无效,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劳动者。

  李明来杭州打工已有2年,没想到在2007年6月,他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8年1月,周强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工伤鉴定的结果还没有出来,2008年2月初,单位要求和李明和解,并在一份协议中要求李明先不要去做工伤鉴定申请,然后再一次性给予他补偿金 10万元,并且是分批支付。李明考虑再三,最后还是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名。

  2008年3月,李明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为工伤五级,按照有关赔偿标准,周强可以得到17万元左右的伤残赔偿金。他感觉自己受了单位的欺骗,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单位需向李明付清16.8万元的伤残赔偿金。

  单位对这份裁决不满,起诉到了法院。单位在庭审中认为,双方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就工伤赔偿做了解决,反悔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单位还认为,他的受伤是其违反劳动纪律所致,不同意支付他的五级伤残赔偿金1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工伤职工康复及生活给予的基本保障,具有补偿性。本案调解协议产生在被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受伤者无法预见其可享有的具体工伤保险待遇,只有依据鉴定结论,才能确定赔偿的金额,单位如果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单位不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单位补足李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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