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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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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刑事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9-09-26

故意杀人案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我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王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望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2019年2月21日作案之后,,驾驶从吴某来家门口开的车辆,逃到山西省潞城,买了一瓶农药喝了自杀,然后拨打110说自己是杀人犯,并告知大概位置,安阳县公安局后来依据该信息将其抓获。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规定,被告人王某应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4项“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辩护人建议合议庭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5项“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结合本案,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和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某平时表现很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为人老实(见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56页王某前妻王某娥询问笔录、122页王某前岳父王某起询问笔录、129页王某前妻弟媳妇王某丽询问笔录),家人邻居对其评价较高,被告人一贯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百名左右街坊亲朋联名上书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有2019年8月29日王某的街坊亲朋约百人联名信为证)。鉴于本案案发事出有因,希望合议庭查明案情事实,结合被告人的具体家庭情况,上有瘫痪在床的61岁的老父亲,下有年满12岁的女儿需要照顾,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主动、自愿认罪,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中虽然离开犯罪现场,但归案后以及在多次讯问笔录中,都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明确表示愿意认罪,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比悔恨,对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伤害也感到深深的内疚和自责,表现出了强烈的悔罪心里。案发后,被告人购买农药自杀的行为和多次流露出希望自己被尽快判处死刑,与被害人同死的想法,表明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提出愿意死后把自己的器官捐献给社会,以求赎罪。

六、被告人系激情杀人,而不是蓄意谋杀。

(一)激情杀人的概念和特征。

1、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家属吴某来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杀死被害人的行为。

2、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适当的线索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情绪在瞬间爆发性的发泄出来,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不良情绪郁积时并不一定明确知道,可当这种情绪积累超出了行为人的耐受力时,就会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杀人的行为爆发出来。

本案中,有几件重要事实提请合议庭予以审查是否属实:

1、2014年,王某夫妇先后分两次借吴某来4万元,利息4分,并把房产证抵押给吴某来。期间一直按时支付利息,已经支付了利息三万多。房产证截至目前仍在受害人家属吴某来手里。

2、2014年12月19日,王某和王某娥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多份询问笔录(王某妹妹王超、王某前岳父王某起、王某姨夫王某生、王某前妻王某娥等),王某和王某娥是为了躲债假离婚,其后王某娥一直在王某家住,被告人王某和王某娥一直在一起同居生活,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都不知道两人之间离婚的事实。

3、2016年阴历9月份,王某娥之子王某昊出生,王某和其家人照顾王某娥和刚出生的孩子王某昊,无论是王某还是街坊邻居及亲朋好友,都以为王某昊是王某之子。2017年夏天(见刑事侦查卷宗王超询问笔录第2页),被告人王某得知其子系被害人家属吴某来与前妻王某娥所生(见刑事侦查卷宗王某第二次讯问笔录第5页、王某第三次询问笔录第5页)。王某娥和吴某来也承认其子不是王某的,是吴某来的(见刑事侦查卷宗王某娥询问笔录第2页和刑事侦查卷宗王某第三次讯问笔录第2页、第5页)。王某在2017年知道此事后,和前妻王某娥曾通过王某娥父母协调解决,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夏天王某娥带其子离家,把家里东西都拉走(见刑事侦查卷宗王某悦询问笔录第2页,刑事侦查卷宗王超询问笔录第2页、第3页)。王某因为找不到王某娥,去吴某来家被吴某来看见,吴某来给王某打电话对王某进行威胁(刑事侦查卷宗王某讯问笔录第2页)。

4、2015年,2017年,吴某来两次到王某家,要卖他的房子抵债(见刑事侦查卷宗王某生询问笔录第2页和马文慧询问笔录第4页),第一次被王某生(王某姨夫)挡住了,第二次被马文慧(王某表姐)挡住了。

5、2019年2月21日晚上19时许,王某在家喝闷酒,已经喝了六、七两,12岁的女儿王某悦被人骂为“野种”,女儿之前多次被这样骂,第一次给王某哭诉(见刑事侦查卷宗王某第5次讯问笔录第1页—2页)。

如果以上情况属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激情杀人的要件和特征。

1、被告人是因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杀人激情。

2017年夏天到2019年2月21日,大约1年半的时间里,被告人王某家破人散,其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其心中的郁结长期无法排遣,再加上女儿被辱骂为“野种”,受到强烈刺激一时激愤,产生杀人激情(见刑事侦查卷宗王某第5次讯问笔录第1页—2页)。

2、被告人的杀人激情是因被害人家属吴某来和王某娥的重大过错而产生。

“杀父之仇、夺妻之恨”,自古以来就是世上最大的仇恨,无论是谁,都无法容忍自己的妻子与别人有染,更何况再与别人生育儿子。本案中,虽说被告人王某与王某娥办理离婚手续了,被告人王某出于爱护妻子不被要债的滋扰,双方商量假离婚双方虽已办理离婚登记,但两人仍旧在一起同居生活,被告人王某心目中仍然认为王某娥是自己的妻子。被告人王某心目中仍然认为王某娥是自己的妻子。被告人不是圣人,其在1年半的时间无法见到自己的“妻子”,自己居住的房屋差点被抵押,无论家庭问题还是经济问题都无法得到解决,换作是其他人也许不会等到1年半的时间才发生血案。导致被告人王某直接动刀杀被害人主要是被害人家属吴某来和王某娥的重大过错造成的,从一定程度上说,吴某来和王某娥是被害人死亡的间接凶手。

3、被告人是当场实施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情绪冲动中产生杀死被害人一家的念头后,在受到刺激产生犯罪激情和实施杀人实行行为之间不存在时间差,被告人是在激情的支配下当场杀死被害人,符合激情杀人“当场实施”的要件。

被告人没有预谋杀死被害人,而是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极端盛怒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与图财害命、报复杀人等有明显的区别。同时,激情杀人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属法定的减免处罚情形,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一贯表现良好,具备自首情节,又主动认罪,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悔罪表现良好,且具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综合本案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这样既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能促使被告人积极改造,尽快回归社会,及时对年迈而瘫痪的父亲尽赡养义务,对年幼的女儿尽抚养义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辩护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孟庆云律师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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