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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的斗争:律师帮你解密合伙人之间的勾心斗角
更新时间:2019-09-24



公司内的斗争:律师帮你解密合伙人之间的勾心斗角




因本案实际发生,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隐去姓名

一、案情梗概:

甲乙双方为进行某项目开发,1999年设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甲占股52%,乙占股48%,法人代表及执行董事为甲。后该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06年,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正在进行开发项目的利润分配为:甲37.5%、乙62.5%。

2007年,甲提前15天向乙邮寄公司召开临时会议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配准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乙收到通知后并未到场,甲即主持会议,并做出一份《股东会决议》约定:“2003年度公司亏损120万元,2004年度盈利870万元,公司按照章程提取法定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后,应分配利润为630万元,剩余利润应按照股权比:甲52%、乙48%分配”。

事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向甲支付利润,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本案疑点:

1、为什么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有两名股东?

2、为什么2004年公司会亏损130万元?

3、为什么甲会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只要求该项目37.5%的利润?


三、疑点分析:

1、法律允许注册只有两名股东的公司:

该公司的设立目的是开发某楼盘项目,因此一般情况下,以该目的设立的公司并不会有过多的股东,且股东的工作任务分配一般为:至少有一名股东进行实际注资、至少有一名股东运作行政审批流程。因此,公司两名股东对于该公司来说比较合理。


2、公司2004年度的亏损可能:

1)、项目前期成本投入,该成本包括:运作成本、运营成本、公关成本等;

2)、公司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出资;

3)、公司股东违法贪腐行为。


3、签订《补充协议》可能性:

1)、甲并未实际出资或未出资到位,致使双方对利润分配进行重新妥协;

2)、乙对项目追加了隐形成本,甲对该成本表示认可,双方重新对项目利润进行分配;

3)、乙掌握了项目成败决定性资源,甲迫于压力对乙妥协。


四、法院判决依据:

1、甲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1)、甲作为董事会董事有权召开股东会,且已按照《公司章程》提前15日通知其他股东,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利润分配及亏损的的弥补决定,是股东会的职权,且甲占股52%,拥有对以上事项决定的表决权;

3)、已并未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有异议而提出诉讼。


2、《补充协议》对公司无效

《补充协议》为甲乙双方私下协商签订,并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决定,因此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即按照合同的相对性,《补充协议》仅对甲乙内部有效。因此公司利润分配应按照《股东会决议》执行。


五、后续资料参考:

1、公司注册资金分二期注资,分别为第一期300万元,第二期500万元;在工程开工手续办成后,公司的持股比例应改为甲48%,乙52%;乙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存入公司300万元,公司注册验资后,该款项作为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甲在取得市房地产公司合作关系后,应在20天内取得市计委开发立项资格批文,计委立项变更后,乙的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归甲分期使用。《股东合作协议》签订后,第一期注册资金300万元由乙注入,验资后作为履约保证金,由乙使用,第二期500万元由甲借入,公司注册验资后偿还了乙。同年10月12日,华龙公司登记设立,登记股东为甲与乙。

2、2006年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按照《补充协议》进行了利润分配,将5套商铺作为甲的分配利润,过户给甲;

3、2008年,公司以甲抽逃出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416万元的出资义务,法院判决公司胜诉,甲至今未履行;

4、20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因甲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解除甲的股东资格;

5、2017年,公司以甲抽逃出资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返还已分红利:5套商铺,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六、合伙人商业逻辑分析:

1999年,甲通过渠道,了解到某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内部消息,故鼓动商人乙出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项目开发。甲通过手段使乙相信只有甲能打通项目审批等各个渠道,促使乙对公司进行投资,甲通过向乙借资的方式,缴付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造成了公司的一定亏损;

公司成立后,甲通过从乙、公司处获得的资金,进行了公司项目运作,并成功使项目获得了审批;

2006年,项目成功,乙基于甲虽未实际出资,但本质上促成了项目的完结,愿意以甲实际贡献度为限,与甲进行利润分配,甲为了尽快将利润变现,同意乙的分配方案;

2007年,已过户五家店铺,收到实际利润的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有机可乘,故通过法律手段,迫使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为限,分配公司利润,且胜诉;

2008年,乙因甲要求过多的份额,以甲未实际出资为由另行起诉,要求甲交付实际注册出资,且胜诉;

2010年,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进入清算程序;

2014年,乙因为过户给了甲5套商铺,但仍亏损416万元,故要求甲缴足注册资本;但因甲乙双方已丧失互信基础,且公司不再有后续的项目运作,已名存实亡,故甲拒绝缴付。

2017年,乙基于法律,认为未缴付注册资本的股东无权参与利润分配,故要求甲返还5套商铺,但法院认为,甲确实无权参与利润分配,但是在2014年之前,甲作为公司股东,仍有权基于股东会决议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故判决公司败诉。


七、甲的行为分析

1、通过信息吸引投资

甲通过当地房地产开发的信息,吸引乙的资金注入,通过虚构项目的方式,掌握资金的使用权,让自己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格;

2、以虚控实,掌控项目

甲在拥有资金使用权时候,运用他人资金进行项目运作,通过数年的运作,打通审批的所有关节,成功完成项目的所有流程,完成了项目的原始积累;

3、重实际而轻虚拟

甲的账面资产为750万的52%,即390万,在当时的价值来说是高于5套商铺的价值的(五套商铺当时的价值为750万的37.5%,即281.25万),但是37.5%的利益是现实可得的利益,而52%是未来较难得到的利益,先把现实的利益抓到手上再考虑其余的利益无疑是最正确的选择。


八、乙的利害计算

1、乙是先投资后才知道甲并没有实际的出资可能的,那么摆在乙面前的就是三个选择:1)注销公司,几百万的资金被长时间套牢;2)抽逃出资,则涉嫌犯罪;3)继续该项目,视项目成败而做下一步决定。在项目初期,乙确实是被甲裹挟,被迫追加了一倍的投资,但结果是乙能够接受的,即项目成功并实现了盈利;

2、在项目的进行阶段,乙并未对利益的重新分配做过多的要求。

在项目的进行阶段,项目的成败依赖于甲的工作,这个时候任何影响双方信任的因素都会影响项目的进展,因此在此阶段对甲的全力支持无疑是乙做得最正确的事;

3、项目成功后,甲未实际出资的行为无疑是乙最大的王牌,但是乙在甲超额要求利润分配时并未合理使用,且在公司注销阶段才由清算组其他成员指出,显然乙并未请一个好的法律顾问。


在公司的发展阶段,合伙人之间并非全是亲密无间的,“可以同患难,不能共富贵”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聘请一位法律顾问为你指出公司每个阶段的风险点就显得异常重要。如本案中,2017年公司诉甲返还商铺的案件,之所以败诉,就源于乙在商战中没有法律顾问,致使“多余地”开了一个股东会,以实物的方式让公司支付了甲的利润,致使法院认为乙当时已间接承认了公司应分配给甲的利益。




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赵紫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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