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庭审结束后,公司的一个负责人跟我私下聊天,感叹法官太软弱。我没有赞同他的观点,但作为权利的主张一方,在一个简单案件如此复杂化后,对法官发出质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且我当时也不知如何来解释这个问题。只能想了其他的话题把谈话转移了。或许在审判中的双方看来,这场审判带给双方的感觉确实会有交叉之处,就是法官处理这个案件不够干脆。当然双方希望的干脆利落是完全不同的结果,公司希望得到胜诉的结果,而员工希望的是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的结果。如果单从时间以及前后投入的工作量来看,法官确实是不够干脆。但作为律师,我认为这份不够干脆倒是令人尊敬的。我们的文化习惯于权力崇拜,一方面我们努力的争取自由,另一方面却又对权力无限迷恋。即使自身权益身处险境,我们也希望或企图让那一份被暴力机器支撑的权力被我们所用,而不管对方是否因此蒙冤受屈。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如果速战速决,公司肯定是大获全胜。员工一方呢?是否会上诉或上访?是否会以死相争?是否会老无所依?当然这样的顾虑会让法律背负太多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也会让法官在过分注重权益的衡平中丢掉法律,而自行造法。这同样也是危险的倾向,因此,我从不赞成政府机关要求法官在判决中要注意和谐,虽然这是***上的要求,但这更说明了法官地位的依附性。司法一旦为行政服务,或成为行政的附庸就很可能成为制造腐败的推进器。但这个案件中,法官即使抛开社会影响以及员工的处境或者政府的要求,还是有绕不过去的一点,就是零资产改制的国企对员工的安置。这是***的遗留,但当案件诉诸法院时,法官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因为安置的方案是案件处理的核心。
法官不可能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受到法律的明确指引,很多案件的事实部分处在灰色地带,法官纵使想分清黑白,也得先找到分清黑白的标准,因此,法官的内心判断就不可或缺了。在这样一个案件中,法官虽然在案件处理上最终也未能实现皆大欢喜,让诉讼双方调解结案。但对我而言,我尊重这样的过程,尊重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所付出的劳动,尊重能够如此小心翼翼行使判决权的法官。现实中,这样的法官太少,对权力能心存敬畏而不是崇拜的法官太少了,法官的小心谨慎不是法官性格的软弱,而是法律在平衡双方利益后的软弱,是权力受到制约后的软弱。对于我代理的公司而言,这份软弱可能不如人意,但当纷争出现时,知道权力在这样一个现实环境中还会受到制约而不是恣意妄为,绝对是令人高兴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