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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韬律师
辽宁
从业31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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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与公检部门沟通使一过失致人死亡案嫌疑人重获自由
更新时间:2019-09-06
2012年北京某公司一业务员在接受本公司的指派和其所提供服务的美容院老板的同意下,为美容院员工做美容保健项目,但此美容院员工刚一接受服务时就大喊一声“啊”,便出现抽搐现象,见此情形,此业务员与美容院其他员工马上将此美容院员工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当天在医院将该业务员带走并刑拘。刑拘第五天业务员的亲友经北京律师介绍找到了我,并于当天办了委托手续,我也于办手续当天就介入了此案,并依职权会见了该业务员—嫌疑人,为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服务,并了解了一些主要案情。

第二天我又到办案单位去了解案情。在掌握了基本案情:该业务员是按公司老板交待的操作规程为被害人做的项目,而且在为被害人做项目前是先为美容院老板做的,在美容院老板觉得不错的情况下才安排其员工—此案被害人上来体会的,操作前该业务员曾经询问过被害人是否有心脏病、高血病、皮肤病等,当听到被害人回答说:“没有”,她才让美容院的员工通电源、开设备的,刚一放小二电流被害人就大喊一声“啊”,便出现抽搐现象,嫌疑人马上让员工断电,停止操作,并让高某另一员工拨打120,然后随120车一同去医院抢救被害人,

在我搞清这一案情后,便及时与办案单位(派出所和检察院)交换了意见:该业务员是完全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的,而且是在为老板做完之后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的情况下而做的。至于仪器是不是存在着什么质量隐患,这不是她能料到的,甚至美容院进不进仪器也不是由她来决定,而是由公司和美容院来决定,所以在此次事件中她不存在任何的故意和过失------。同时我还提出要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及仪器做出鉴定,如果仪器确实存在着问题,死者也确实是因为仪器的缺陷而致死的,那么此案将涉嫌另一罪名而且犯罪主体也另有其人,该业务员在这次事件中是不构成犯罪的------。

经多次沟通 公检办案人员接受了我的意见,及时将该业务员从看守所放出。

办案小结:当得知我当事人被无罪释放时我非常感动!不仅仅是因为 我当事人重新获得自由而感动;也为公检能认真地听取律师意见而且能最后采纳了律师意见而感动;更主要的是为公检的公正而认真的办案态度所感动!从此案当中我似乎看到了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司法公正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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