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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超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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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丢失2万元货物只赔偿我双倍运费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9-09-04

作者接待法律咨询,当事人介绍自己托运的货物丢失,价值2万元,快递公司不承认是运输过程中丢失的,不承认自己存在过错,只答应赔偿当事人双倍运费,是否合理呢?针对当事人情况,作者分析如下:

《合同法》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当事人和快递公司实际建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上述规定,本案,收货人收货后发现货物丢失的,需要认定货物是运输过程中丢失的还是收货后丢失的,如果运输过程中丢失的,快递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的方法,《合同法》312条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61条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即,当事人损失多少,快递公司就应该赔偿多少。需要注意,快递公司往往拿《邮政法》47条2款为理由只赔偿3倍运费,具体规定是:“未保价的根据邮件丢失、毁损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为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是邮政法调整的是普遍邮政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快递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不适用邮政法规定。

综上,快递公司赔偿双倍邮费不合理,快递公司丢失2万元货物,按照合同法规定,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另外,快递公司往往是具备经济实力大公司,有时不免店大欺客,当事人应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庭审还原客观事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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