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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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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
更新时间:2019-09-04

EPC工程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的简称,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所以,EPC合同不单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包含工程设计、设备采购等,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上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而不是承揽等合同,亦不是咨询及服务类合同,受《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案由适用上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并且, 因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殊性,所以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有关法律和解释能否适用于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要从工程合同纠纷产生原因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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