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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杰律师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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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州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轻微醉驾犯罪案件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谈起
更新时间:2019-08-30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备受关注,该院在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中引入社会公益服务考察项目,通过组织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公益服务,并对其进行自愿性、积极性和成效性等的综合考核,作为是否认罪悔罪、给其改过自新机会的评判标准,从而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该项目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共对积极参加该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表现良好以上的46名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

根据该院《公诉科检察官联席会议纪要》,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血液酒精含量在80mg/100ml——130mg/100ml之间(不含130mg/100ml);2、没有发生交通事故;3、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4、有驾驶证且处在有效期内;5、车牌未经伪造、变造;没有逃避处罚的行为;6、没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加重情节。符合上述条件并积极参与公益服务表现好的,该院才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过往类似这种轻微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公诉机关大部分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基本上判处缓刑),甚至出现重罚金轻教育现象。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一是不公平,二是也没有真正起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目的。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区分罪行轻重、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考核社会公益服务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起到了良好地社会效应,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事实上该制度并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独创,是在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社会服务令制度基础上形成。社会服务令制度最早来源于1972年英国《刑事司法条例》,发展至今日在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已合法化并普遍实行。在美国不仅成为一种替代刑,甚至成为了审查起诉考察手段、假释的条件等。

在我国香港地区,社会服务令制度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特别是在惩戒及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该地区《社会服务令条例》规定,假如违法者年满14岁,并被裁定触犯可判监禁的罪行,法庭可以考虑就该罪行判处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是要求违法者在12个月内从事不超过240小时(视乎法庭判决)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并可代替或附加于其他判决(除了感化令之外)。法庭在判处社会服务令之前,社会福利署的感化主任须向法庭提交有关违法者的背景调查报告,以及评估违法者是否适合接受社会服务令的报告。这样可确保违法者适合进行社会服务工作,以及有合适工作可提供予违法者,并在得到违法者的同意下,才判处社会服务令。所有被法庭判处社会服务令的案件,均会转介到社会福利署辖下的社会服务令办事处跟进。接受社会服务令的违法者,需要按社会福利署的指示,在署方监督下,进行若干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例如处理垃圾、植树等。署方也会在工作期间向违法者作出指导及提供技术支援。

社会服务令制度在不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情况下,通过设定一定时间的社会服务来实现刑罚,体现了刑罚的轻缓化和人道性原则,符合现代刑法的基本精神及发展趋势。再者,社会服务令制度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监禁刑的适用、缓解了监狱的压力,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成本;罪犯在开放式的社区中进行无偿劳动,有利于他们重归社会生活,恢复家庭关系,从而避免了再次危害社会,实现了刑罚执行效益的最大化。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及司法部门也可以视条件引进及推行该项制度,不仅可以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一种考察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替代刑,特别是在如下领域:1、轻微刑事案件;2、过失犯罪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数额不大且已经退赃的经济类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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