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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
云南-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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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情介入的贩毒案件如何辩护
更新时间:2019-08-28

特情介入的意思是说,侦查机关为了获取毒品犯罪的线索,通过一些吸毒者,甚至直接是侦查人员通过QQ或者手机号码向贩毒人员购买毒品,然后约定了时间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的钱是特制的,有特定的标记,这种叫特情介入。


那么这种案件我们有一个常见观点,因为他讲的时候往往都是特情人员,不管是普通吸毒者,还是说警察,他可能就跟犯罪嫌疑人说你能不能帮我买一点。如果这个犯罪嫌疑人没有加价牟利的话,这就是一个代购行为。代购行为在《大连会议纪要》里面有提及,吸毒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那以他自己构成的犯罪来认定,那有可能构成的是运输毒品,因为代购没有牟利,这样量刑会比较低。


当然我也有遇到过一个案件,用不上这个辩护观点。因为那个当事人在公安的时候录口供,曾经说过他之前卖出过十几次,虽然证据显然不够认定他十几次贩卖毒品,但是法官也会认为,即便被告人说是代购,但其实属于随时准备着别人向你购买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普通的代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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