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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退休年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9-08-27

发布日期:2015-08-12 作者:养老保险处 苏劳社险[2007]24号文件 第十二条规定退休年龄为:

(一)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且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女满45周岁;

(三)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苏劳社险[2007]25号文件 第六条补充规定:

苏劳社险[2007] 24号第十二条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时,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即:徐州市以上人员86年10月前参加工作且为固定工身份的(非合同工),50周岁。
徐州市企业女职工缴费年限15年以上,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2年,单位和职工均按照规定缴费,且企业实际缴费累计8年以上,其退休年龄按苏劳社险[2007]2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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