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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红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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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生效
更新时间:2019-08-27

面对生、老、病、死、残等健康风险的客观存在,人类社会从未停止对健康风险管理的探索。在公元前2500年前的古埃及,就存在通过互助共济形式对成员疾病和丧葬提供经济保障的事例。而在当代社会,随着保险行业日益蓬勃的发展,保险无处不在,常见的报下就有意外保险、人寿保险等等。

保险合同成立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后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又与之有什么不同呢?接下来,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初步的介绍。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双方有约定。保险人对保险责任期间要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重要界点

关于合同的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

  2、成立条件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显而易见,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虽然保险人的承诺包括了保险人的签章、保险人出具保险费收据、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等多种书面形式的保险凭证,但此只能属于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只要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发即为承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即成立。

  3、附合与格式合同的特点

  由此也体现了保险合同的附合合同与格式合同的特点。所谓附合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只限于服从、接受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而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附合合同是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取与舍”的决定的合同,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保险人上述承诺的多种书面形式,说明保险合同属于定型化合同。

  5、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至于合同是否为要式,则取决于法律有无关于书面或其他特别形式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也就是说,要式合同是以法律要求的书面或者其他特殊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我国《保险法》并没要求保险合同必须以特定的要式作为成立的要件,对此从《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反映出来。保险合同之所以为格式合同,主要是为了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或格式的特点,所以《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6、标准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由于这些规定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而就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只能是经国家批准专门从事保险业的法人,《民法总则》有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一条就主要是针对投保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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