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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紫阳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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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那些诉讼可以有原告住所地管辖?
更新时间:2019-08-16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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