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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鹏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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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岁老人被列为涉黑嫌犯的法律解读
更新时间:2019-08-13
近期,江苏邳州一对年龄分别为91岁、81岁的夫妇被列为涉黑嫌犯的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根据邳州市公安局在7月19日发布的通报,该两名老人受儿子的指使,长期无故霸占村集体房屋拒不退出,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对调查民警辱骂、阻挠调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目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两位老人的儿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两位老人被取保候审。
该事件之所以被网友广泛讨论,主要还是因为两位犯罪嫌疑人岁数较大,与大家对于涉黑嫌犯的通常印象并不太相符。那么本案涉及到我国刑法的哪些规定,又能给大家哪些启示呢?本律师结合警方的通报,对该事件作出以下解读:
首先,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犯罪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对其所犯的该条规定的八种罪行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超过一定年龄的犯罪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进行了规定。我国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犯罪处罚就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在了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这也与中国社会的传统道德理念相符,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其次,该案还涉及到应当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依据警方发布的通报,本案两位老人长期无故霸占村集体房屋拒不退出,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对民警辱骂、阻挠调查,可认定该两位老人实施了占用公共财物、辱骂他人等行为,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但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过程中,仍然需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因此两位老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如何处罚,仍有赖于有关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及法院的审判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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