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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志宏律师
江苏-泰州
从业22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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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浅议雇佣、承揽关系区别
更新时间:2019-08-09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系《人损司法解释》11条规定的雇佣关系,适用法律错误。

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报酬。认定双方是否为雇佣关系,主要看双方是否在时间上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在取得报酬的方式上是否比较固定以及是否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是受薛某某邀请卸货,双方仅临时就一车货物的装卸达成协议,至于卸货人有三人还是五人在所不问,上诉人仅按货物数量一次性支付报酬。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受上诉人意志左右,毋须服从上诉人的监督,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从时间上看,施某某为上诉人卸货时临时的,在报酬取得方式上也是一次性结算。这并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仅是一种承揽劳务合同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上诉人的义务是给付劳动报酬,被上诉人的义务是提供劳务。施某某不慎被砸伤,应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承担风险。


陶志宏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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