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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方面的法规
李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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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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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有关法规2

诉讼离婚的有关法规

1、什么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对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调解或判决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例如,对债务的性质及分担有争议;对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数额等有争议;对是否给一方经济帮助及其数额有争议;对公房租住权有争议等。

(2)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第三者只能依法作为诉讼代理人。精神病人、痴呆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人民法院应说服其出庭;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人民法院可以就地征询其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3)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它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贯穿整个过程,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程序。

(4)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调解无效。

解答人:律师

2、及时打官司的好处有哪些?

在诉讼中,时间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往往决定官司的输赢,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决定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

例如,我国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就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在诉讼中就失去获得胜诉的可能性,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时间是决定当事人是否享有程序上的权利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但是对上诉权的先例作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当事人的上诉,一旦超过上诉期限,哪怕上诉理由再充分,哪怕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不能引起二审程序,以纠正一审错误,即丧失了程序意义上的胜诉权并因此无法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

3.时间决定当事人能否获得利益的有效法律保障

例如,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但是法律又限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发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哪怕超过了一天,即使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再执行。

4.时间决定当事人选择打官司的契机。

例如,夫妻离婚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甲乙夫妇有个九岁多的男孩,因离婚争夺对该男孩的抚养权,按有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该男孩此时愿意与父亲生活,但按有关规定,此时的子女应归母方抚养,如果等男孩十周岁以后,该男孩表示跟谁生活就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女方如果执意要抚养该男孩就必须在其十周岁之前提起诉讼。而男方为争取男孩具有决定意义的表态,而采取拖延策略,如一会儿提出管辖异议、一会儿提出回避、一会儿提延期审理、一会又同意调解但又拒不接受调解书等,以此来拖延时间,争取对自己有利。

5.利用时间来决定管辖法院,以便使诉讼对自己有利

例如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在一年以内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争取时间对原告决定管辖法院对自己有利。

解答人:律师

3、怎样交纳离婚起诉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解答人:律师

4、怎样制定婚姻纠纷的诉送请求?

婚姻纠纷涉及的问题一般有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子女抚养。。诉讼请求涉及这三个问题。由于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在调解中双方会有争夺也会有让步,这就使双方在心理上对调解有一种平衡要求,任何一方都不愿让步太多。所以,为了平衡心理和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一般在诉讼请示中除真实写下自己的请求外,还应当加一些可以适当放弃的内容以便调解时有余地。就婚姻纠纷而言,如果当事人一方坚决要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当得知对方也要取得子女抚养权并要求房子使用权时,一方对本意并不在乎的房子使用权也作为一项请求提出来,以便在调解时以放弃房子使用权而保住子女抚养权。一个关键点就是必须知道对方的意图,想要什么。这时才能制定出巧妙的诉讼请求。

解答人:律师

5、诉送离婚要经过哪些程序?

诉讼离婚一般要经过起诉、审理、判决三个具体诉讼程序。

1.起诉程序有以下内容:
(1)当事人要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该条件是: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如果原告不是夫妻任何一方,而是其亲属因气愤打抱不平而充当原告时,则起诉主体不合格,法院则不予受理;
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被告本身必须是夫妻的一方而不是其他人,具体的诉讼请示要有法律依据和可执行性,如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准许女儿归已\"就不具有可执行性,人民法院判决也无法律依据。若换个诉讼请求如\"要求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就可以了。
③属于受诉讼管辖。
(2)口头或书面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审理前的准备:  
①送达起诉状副本,即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五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②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③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④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⑤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2)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互相调解,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接受调解书,人民法院还得重新审理,依法判决。
(3)开庭审理
(4)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地点。
(5)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6)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根据当事人情况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还可以提出反诉。尔后,开展法庭调查。
(7)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辩论。

3.法庭辩论按下列顺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双方互相辩论;
(4)判决。

人民法院在开庭后,可根据庭审情况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审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审判后即发判决书。

诉讼程序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都规定了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措施,规定了每一个阶段的时间期限。所以,了解这些程序对当事人充分运用权利和诉讼措施,及时地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确保案件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有良好保障作用。如果不了解诉讼程序,不但会影响案件的顺利审判,而且影响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有证据保全的规定,那么他对即将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也会表现为束手无策,眼睁睁地望着本可胜诉的案件而因缺乏证据而走向失败。因此,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对诉讼程序作全面了解还是大有益处。

解答人:律师

6、离婚官司中当事人要提供哪些证据?

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即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应提供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判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示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解答人:律师

7、打官司应到哪里的人民法院?

打离婚官司必须到人民法院,但到哪里的人民法院去打,直接涉及法院是否受理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即到哪个级别(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哪个地方人民法院去打。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离婚案件当事人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一般都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之内,基层人民法院的数量多、分布广,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比较便利,同时也能使离婚纠纷得到及时解决。但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婚姻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个别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婚姻案件,或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离婚案件,也可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民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司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司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夫妻两人均系甲地人,但常年在乙地居住打工,如一人起诉要求离婚,应向乙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就被告\"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这是因为离婚诉讼的发生是由于原告提起诉讼而引起的,因而在诉讼中原告比较主动,而\"原告就被告\"就有利于被告到庭应诉,避免出现缺席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使调解协议和判决得到自愿、及时地履行和执行;此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还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减少被告因应诉而造成的人力、财力上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下列几类案件也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下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在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前的住院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双方当事人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依被告\"原则,它适用于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但在某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可能并不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离婚案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因此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提起的离婚诉讼。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所在地无法确定,对他们提起的离婚诉讼,只能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劳动教养是一强制性的行政处罚,虽然不属于刑事处罚,但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另外,他们的财产一般也不在劳动教养场所。因此,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便于日后的执行。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正在被处以监禁的人,无论是已经被依法逮捕、拘留审查的未决犯,还是正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已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被监禁在特定场所。对他们提起的诉讼,由原告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利益,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执行。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文职军人的流动性比较大,地址经常变动,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有利。这里强调的是非文职军人,对不授予军衔的非文职军人不适用。

6.离婚诉讼中被告一方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答人:律师

8、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而不见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破裂的\"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当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解答人:律师

9、调解离婚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中占有比较大的比重。由于完全出于自愿,所以当事人双方更易于从感情上接受,一般都能自觉执行调解书确认的内容,遗留问题较少。但是,调解离婚的案件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

1.审判人员不做调解和好工作或调解和好工作做得不够,致使当事人草率离婚。在激动、气愤等不理智状态下,当事人双方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就达成离婚协议,如果审判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感,只以快结案为目的,不做双方和好工作,马上给他们出具离婚调解书,那么势必造成许多原本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夫妻草率离婚。

2.审判人员不做深入细致的分析调查工作,致使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其他利益。表面上,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没有任何纠纷,事实上,他们恶意串假借离婚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1)为子女迁移户口。通常表现为子女随一方迁非农户口,协议时子女随非农户口的另一方生活,以此达到子女随迁非农户口的目的。

(2)逃避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绝大部分归一方,作为债务人的另一方一无所有或只得数量很少、价值很低的财产,使债权人无法行使权利。

(3)试图获取其他利益。如在城市中为多分得一套住房,在农村中为多分得一份责任田,等等。

为了避免以上问题和后果的发生,审判人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1.扎扎实实做当事人的调解和好工作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做当事人的调解和好工作是一项必经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发挥调解的作用,达到当事人和好的目的是对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社会经验、工作能力、分析判断、口头表达等多方面能力的综合考验。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最大努力做当事人的和好工作。即使调解和好无效,也不要急于开庭送达调解书,要\"冷处理\",给当事人留出慎重思考的足够时间,这样往往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2.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

虽然调解离婚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意行为,但是也不能仅仅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律已赋予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最终裁判权,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人民法院还要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社会效果是否好来作为最终是准予还是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而这两个标准则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该条规定,调解的前提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调解离婚亦应如此,只有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工作,才能全面掌握当事人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而不致于被表面现象所蒙蔽。审判人员只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尽心尽责地做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和好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才能使每一个有希望破镜重圆的家庭重归于好,才能保障每一个调解离婚案件都符合法律规定。

10、因有严重疾病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如何处理?

对于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引起的离婚纠纷,处理时就分情况,区别对待。

1.对因一方患麻风病(或花柳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系婚前隐瞒了病情(法律禁止未经治愈的麻风病、花柳病患者结婚),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如果系婚后发生的病,则应根据夫妻义务和夫妻感情妥善予以处理。对那些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应说服原告积极支持被告人治疗,不要轻率离婚。如久治不愈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

2.对一方患有瘫痪或其他严重疾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正在治疗期间,且有治愈可能的就说服原告人,继续履行夫妻互相扶助的义务,原则上不应准予离婚。特别是对那些夫妻原来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双方均临晚年的,更应说服原告本人本着互助互爱的精神,照顾患病的一方,尽量调解好和或判决不准予离婚。如结婚时间不长,被告人久治不愈,原告人年轻,坚决要求离婚的,可在安排好被告人的生活和护理等问题后,准予离婚。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时,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又要考虑有利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予以妥善处理。在审理中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4.要查明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表面看来似乎精神状态不正常,有的看上去没有一点精神病状态,但配偶却以其患有精神病为理由起诉要求离婚。对此,人民法院应要求原告举证,提供对方有关病情、病史证明,必要时进行医学鉴定。

5.要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置诉讼代理人。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除未发病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都需要为患精神病的当事人设置诉讼代理人。

6.是否准予离婚,要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方婚前原有精神病,其本人或父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疗不能痊愈的;或者一方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自愿与其结婚,但婚后对方频繁发病,经长久治疗不得痊愈的,或者一方婚后患精神病,经长久治疗不能痊愈的,这三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对于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患者病情不重,或者一方婚前并未隐瞒病情,另一方自愿与之结婚,病情不重的,应向原告指出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尽量做调解和好工作,以不离为宜。

7.案件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婚姻法>>规定,必须由当事人双方本人表明对离婚的态度。患精神病的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其诉讼代理人又无最终表示意见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因此必须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就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写进判决书。

8.合法、合情、合理地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及经济帮助等问题上,尽可能照顾患精神病一方的当事人,支持他们的合理要求。对未成年的子女,从有利儿童的健康成长出发,一般判归无精神病一方抚养。

解答人:律师

11、夫妻分居能否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如一方有外遇、患病、劳改、受虐待等,这些都是可以成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这些都不能作为衡量是否准予男女双方离婚的根据。就分居而言,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原因导致夫妻分居。但有些分居夫妻经过一段时间后却重归于好,也有的虽分居,彼此却未产生太大的矛盾,经做工作双方破镜重圆。反之,有些夫妻虽未分居,彼此却无共同语言,在生活中彼此毫不关心,互相猜疑,互不相信,同床异梦,感情裂痕很深,有的甚至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解答人:律师

12、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怎样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作出新规定:首先宜由当事人协议,同时,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应当着重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十九次会议两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以及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时各界群众提出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13、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

作者: 刘明海  人民网

冯超和妻子田云婚姻基础较差。结婚四年来,因生活琐事更是闹得不可开交,经过几次协商,两人选择了离婚这条路。家庭财产方面,两人没有太大争议,也商量好了儿子和田云一起生活,但就是在给付儿子抚养费的问题上,田云坚持要冯超每月支付400元,且须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付清当年的费用。可冯超月收入仅为900元,还要供养双亲,这么高的抚养费冯超很难承担。

那么, 法律对抚养费的给付有何规定呢?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因冯超的月收入为900元,故冯超可在180元至270元之间支付儿子每月的抚养费,如按年支付有困难,可按月或按季度给付。相信冯超和田云在了解了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后,是能够协商处理好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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