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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被强拆了,承租人可以起诉维权吗?
更新时间:2019-08-08

“律师,您好,我居住了20多年的公租房,现在被纳入了旧城区改造范围,政府在没有和我商量一致的情况下,就把房子拆了,我想起诉,可是被告知我没有权利。”今天遇到了这样的咨询,那下面就公租房承租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做一下介绍。

我们知道,公租房是由国家进行建造的房屋,并交由房管所进行管理的房屋,此类房屋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而提供给公民的权益,承租居民多数是由单位分配而来,且享有房屋使用权和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规定,公租房被强拆,房屋承租人是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高院曾裁判过类似案件,以其作为指导,其裁判根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该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关键在于公房承租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执业经验认为利害关系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公房承租人是否享有某种权利;二是该权利是否是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正当权利;三是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此项权利是否由于被诉行政行为而遭到侵害。公房承租人通过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公房租赁权,并长期缴纳房租使用和占有该房屋,合法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导致公房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权受到了侵害,因而公房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公房承租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在确定公房承租人有原告资格后,就需要判定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通常会主张拆除行为是基于相关部门和公房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后而实施的,并不属于违法强拆。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征收房屋必须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顺序进行。虽然公房承租人并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在公房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就房屋拆迁没有协商一致之前,征收方不得以公房承租人不是所有权人而不予搭理,公房承租人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公房承租人享有得到合法补偿的权利,而且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也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因此,当行政机关违反该原则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

以上是关于公房承租人在公租房拆迁过程中如果遭遇违法强拆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恰好是公房承租人在起诉中被告知没有原告资格时一定不要立马妥协,而是要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主张自己可以作为原告的权利。

来源:浩硕征地拆迁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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