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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明代法律制度关于重典治吏的内容
曹旭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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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试述明代法律制度关于重典治吏的内容 作者:曹旭升 工作单位: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 论文摘要:出身“淮右布衣”的明开国黄帝朱元璋在取得政权后,以史为鉴,总结历代王朝尤其是元朝末年的兴衰史,认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应当先正纲纪,通过礼法并用的原则,才能达到民顺官服的治国目的,同时认为,在立国之初若想整顿已经十分混乱的社会秩序,必须实施重典、整肃吏制。本文以明初立法为基点,将对明代重典治吏的具体内容进行粗浅剖析,以达到以史为鉴、古为今用的目的。 关键词:大明律 大浩 重典惩贪 严法治史 正文: 一、 明代的重典。 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非常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并身体力行,在他亲自参与下所编纂的《大明律》、明《大浩》,与以往历代法典相比,均严苛有加,处处体现着他的“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思想。 (一)、《大明律》的出台。 在元朝末年,官僚腐败,法制无存,百姓民不聊生,于是人们纷纷揭竿而起,朱元璋作为农民起义领袖,在取得政权后,吸取元代灭亡的教训,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从而把肃正纲纪、建设封建法律制度作为治理天下、确保明王朝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因此,他非常重视立法工作,在他的直接参与下,历时三十年将《大明律》编纂而成。《大明律》的特点有三,其一、简明扼要,共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其二、改革体例,将历代沿袭下来的篇、统、律、条及十二篇目的格局打破,以行政机关的设置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加之将名、例、律冠于各篇之首,共分为七篇;其三、内容严谨苛重,条文缜细便于检索,刑罪惩处苛重,充分体现了“刑用重典”这一统治思想。 (二)、明《大浩》的颁布。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扭转世风、警诫臣民,亲自参与编定了一部特别刑事法规,名为《御制大浩》,共四篇二百三十六条,这就是所谓的明《大浩》。明《大浩》的特点:其一、巧立罪名、律外加刑,在明《大浩》里所设定的很多罪名如诡寄田粮、断指诽谤等,在《大明律》上根本找不到依据,而且在明《大浩》中规定了三十多种法外酷刑,如族诛、凌迟、剁指、剥皮、戴罪还职等刑罚怪异残酷;其二、定罪量刑无区别、无原则,明《大浩》以刑杀为威,以朱元璋个人臆断为量刑标准,动辄以杀结案,在量刑时,不分轻重、首从、过失与故意,罪者同罚,且多用重刑,广泛株连,充分体现了“刑用重典”的处罚原则;其三、重典治吏、严惩奸顽,重典治吏是明《大浩》的突出特点和律外用刑的突出体现,明《大浩》规定,凡是官吏伪造御玺文书、交结近待、贪赃枉法、科敛害民、渎职作弊、税收不时、逃吏更名、违礼犯分者均属死罪,处以凌迟、枭令、斩并籍没全家的刑罚。 二、明朝的重典惩贪、严法治吏。 明太祖朱元璋作为农民出身的一代帝王,对贪财好色、不恤民情的官吏深恶痛绝,因此,在他掌握政权之后,“今令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意即严惩一切贪赃枉法结党营私者。他亲自参与制定了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不说,还亲自审理相关案件,对贪污腐败之官,决不手软. (一) 严惩贪官污史。 明朝初期,元朝末年所遗的官史腐败之风不减,面对这种社会现状,朱元璋于洪武四年下令:凡官史犯赃罪不赦。大明律规定有六赃,其中的监守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四种均为官吏赃罪,如为监守盗,四十贯则可处斩,如为受财枉法,八十贯则可处绞刑,这些规定较唐宋时期的刑律,处罚明显加重了。明《大浩》在惩处贪污上,比之《大明律》的处罚,更是从严从重。在明朝,在地方官署边设“皮场庙”专门用来作为撕剥贪官人皮的场所,规定赃满六十两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装草,并将装草的人皮袋立于官府公堂旁边,以示警告,使官吏每到公堂都触目惊心,不敢贪赃枉法,这种刑罚在古今中外法制史上极为罕见。 (二)严惩朋党为奸。 明朝统治者总结历史经验,认为对其统治的最大威胁就是臣下的结党营私和交结作弊,为防止大权旁落,明朝严禁内臣外戚擅权独专,在《大明律》中专门增设了前律所没有的“奸党”罪,严惩官吏朋党行为,并且,在律、浩之外,又作《铁榜》九条,告诫功臣不得营私谋利、官军不得私自为公侯服务。对于奸党者,一律处斩,并株连妻子为奴,财产入官,由此可见明惩处奸党罪的苛重和株连之广。在明朝洪武年间,仅丞相胡惟庸和大将凉国公蓝玉两个案件,定为奸党罪被杀的文武官员就达四五万人之多,这种连坐法律的实施,既是明朝君主专制极端强化的重要表现和法律保证,也是当时官吏营私乱政,皇帝与权臣之间矛盾尖锐的直接反映. (三)严治官吏失职。 明朝统治者为使官吏人人尽忠、个个尽职,在《大明律》中全面地设定了名目繁多的失职罪,如保举有过的官吏要杖八十,警卫人员未觉察或故纵人擅入太庙门、宫殿门,重处杖刑直到绞刑,官员赴任过限期,无故不参朝办公的,一日笞十,应随从车驾之人,违期不到或早退早回的,依职高低分处绞或杖刑,其他如失误军机,不操练,纵放军人歇役的,也属应受处罚的失职罪等等。明朝有关失职方面的法律规定,很多都是前代所没有创设的,是明朝在立法方面的独创. 三、明朝重典治吏对后世的影响。 明朝以严法整肃吏治,重典打击官吏贪墨、奸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国家机器运转功效,保证了皇权至上的封建统治。但是,“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不是愈轻易犯,就是“重罪加重则多冤,非善政也。”单靠严刑纠治贪污腐化,只能“朝杀而暮犯”,未能触及剥削制度、官僚政治的根本,仅凭滥杀以惩朋党为奸,往往株连无辜,对臣民失去信任,其结果则是皇帝宠信宦官,为明朝宦官擅权干政局面的酿成种下祸根。但明朝有些规定至今仍不失为良法,如对贪官的惩治方面的"罪之不恕"很值得当代立法者去借鉴,笔者非常同意严法治贪的立法思想,否则,我国贪污腐败之风实在难以得到有效扼制,如果现在对贪污腐败施以重法,定会让那些欲贪者忘法止步.明律要求凡是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年年终要通过考核,否则,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降职叙用,若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则要处斩。用以督促官吏知法、守法、执法,这在历代律典中还是创造性的新篇,对现今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去年胡锦涛主席在十二月四日的法制宣传日上发表讲话并亲手组织宪法讲座学习,无疑为我国全民普法带了一个好头。另外,明律规定,官员不体察民情,抚慰百姓,非法行事而致百姓聚众反叛的,对官员要处斩,这种非常明智的民重官轻的立法无疑对后世有积极的影响。明大浩颁行之后朱元璋强行"户户有此一本",当时私塾学校把明大浩作为教材进行讲解,明统治者把明大浩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囚犯手中如有明大浩,可以减罪,不收藏不敬明大浩者则要被加罪或被诛杀,可见,明朝统治者为了推行明大浩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种法律的普及意识,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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