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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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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6月29日特赦令的问答
更新时间:2019-07-18
关于2019年6月29日特赦令的问答
于伏海
问: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可以获得特赦吗?
答:不可以获得特赦。因为判处缓刑,实际上就是不用服刑。本次特赦令的特赦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而缓刑就是暂时不执行,罪犯既然没有服刑,那就谈不上特赦了。
但是,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撤销缓刑,执行法院判决的刑罚,那只要符合本次特赦令的条件,不被法院认定为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那就能获得特赦。
问:判处拘役的人可以获得特赦吗?
答:拘役的刑期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长是一年时间。本次特赦令特赦的对象是2019年1月1日以前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罪犯,因此,到6月29日发布特赦令这天,绝大多数被判处拘役的罪犯都已经服刑完毕。
当然,如果法院在2019年1月1日前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决其拘役一年或者11个月等,判决已经生效,现在罪犯正在服刑,那该罪犯只要属于本次特赦令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可以获得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本次特赦令的以下情况都有“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表述: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七、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这里说的“剩余刑期”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没有说清楚,但是通过上下文来理解,应当指的是“有期徒刑”,就是指如果从发布特赦令这天算起,剩余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获得特赦的可能,如果是拘役的,那就不适用了。我的建议是,不妨作扩大解释,将剩余刑期解释为剩余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和剩余的拘役的刑期,这样,如果一个人被判拘役一年,那从6月29日这天算起剩余刑期还有六个月多,那就可以获得特赦了。
问:被交通事故监外执行人员,这次下发的特赦令有关吗?(这是网友的原话,大家应该能看明白意思吧。)
答:只要剩余刑期低于十年,认罪悔改,没有人身危险性,那就可以获得特赦。
注意,监外执行跟缓刑是不一样的,缓刑是暂时不执行,意思是罪犯没有服刑。监外执行,罪犯仍然在服刑,只不过不是在监狱里。本次特赦令并未将“监外执行”排除在外,所以,只要符合条件,被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可以获得特赦的。
问:法院判决在2018年12底出来的,然后又上诉了算吗?(网友原话)
答:如果上诉了,那一审判决就没有生效,如果二审判决是在2019年1月1日前作出,那就有机会,如果二审判决不是2019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那就没有机会了。
问:经济犯!涉及五万元,刑期五年,已经服刑3.5年,可以特赦吗?(网友原话)
答:只要认罪悔改,被评估确认没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那就可以获得特赦。
问:我是被假释人员,在2019年7月6日刚好到假释考验期的五分之一,那我这种情况这次有望特赦吗?(网友原话)
答:至少是在2019年6月29日这天达到五分之一的假释考验期,如果是在之后达到的,那就不能获得特赦了。
问:我是一名假释人员, 也符合特赦条件 我就想问问我在社区矫正期间有一个警告 ,会不会影响特赦?(网友原话)
答:如果因为这个“警告”,你被认定为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那就可能得不到特赦了。如果不会被认为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那就能获得特赦。
问:我想请问特赦第八条,必须四个条件都满足才可以吗?我是被判,3年有期徒刑,有两个小孩一个一岁一个四岁。没有丧偶。是否符合呢?(网友原话)
答:本次特赦令第八类特赦对象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因此,没有丧偶,那就不能适用第八条了。你对照看看其他几条,如果符合其他几条,也是有机会获得特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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