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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使用分析
更新时间:2008-08-22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使用分析

作者 河南南阳通义律师事务所 张光山

在一些单位的经济往来和管理活动中经常出现"法人代表"一词,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者使用法人代表的本意是指"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把二者作为同一个概念使用,并且是用"法人代表"替代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在这里,我们暂且先抛开国家的法律规定,从字面上对"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含义略作分析:"法定代表人"不强调单位的性质,关键在于"法定"二字,也就是代表人的身份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但法人可以有,而且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有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则不同,它的意思是可以代表法人的人,正如民事代理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之分一样,法人代表也可以划分为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人和委托代表人,香港法律就有类似的划分。如果仅从语言上分析,这种理解都不为错,但作为法律术语,有其特殊的含义,使用时必须严格遵从。

任何一个组织,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参加民事活动,因此需要设置代表人制度,由代表人代表该组织参加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也直接归属该组织。我国代表人制度的设置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198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里的"法定",强调的是法律的强制性,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最典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定代表人,作为一种制度,有着特殊的含义; 作为一个自然人,是一个在特定职位的人,且只能应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完全排斥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程序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内涵曾经历过由大到小的变化。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进一步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是该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时,可以由副职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由此看来,那时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用于任何组织,采用的是法定代表人的字面含义。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了和作为实体法的《民法通则》在体系上取得一致,把单位划分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两类,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其它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的内涵缩小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为进一步解决诉权的行使问题,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谁是法定代表人"这一问题做出回答:"法人的正职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意见》最主要的变化就是把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称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进一步明朗化:法人的主要负责人称法定代表人,而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了解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含义,也就明确了使用它的语言环境。而"法人代表"一词的含义,没有相关的立法或者法律解释对其予以明确界定。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后来替代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已经拚弃了这种提法,法律的效力级别也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的基本法律。该法第45条明确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一变化,在立法界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在一些效力较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仍然充斥着大量的"法人代表"一词,从上下行文看,其立法本意大都是指法定代表人。这一现象诱导着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使用"法人代表"一词而不知道有"法定代表人"之说,制约着人们法律素质的提高。

对于"法人代表",一方面,高层立法已不再使用这一术语;另一方面,一些规范性文件滥用"法人代表",导致在立法上出现一定的混乱局面。例如: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一、(二)规定:"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这里的"任命法人代表"就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此处的法人代表就不能理解成法定代表人,因为其前有"任命"二字,这是一种行政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它们相互冲突。第二,依照我国基本法律规定,每一个法人都必定有一位法定代表人,《若干意见》又"任命"一位法人代表,那么,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项目法人,它的法定代表人与其任命的法人代表之间是什么关系,恐怕立法者也无法回答。第三,除法定代表人之外,其它人也可以做出直接归属法人的行为,但这在法学理论上视为一种委托关系,其他人是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任命法人代表"在理论上也无立足之地。类似的混乱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困难。

为了使法律体系更趋统一,也便于理解和使用,我认为,在法律有明确规范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法定代表人"而禁止使用"法人代表"。但根据学术自由的原则,可以对"法人代表"进行学理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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