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房主签订虚假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王效发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从业26年

论典说法

卖房人签订虚假租赁合同,能否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

去年年底,黄先生打算将自己在市中心的房屋卖掉,就通过中介公司和买主丁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却发生了争议,最终也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黄先生告诉丁女士房子不卖了,要把丁女士已交的房款退还给她,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可是丁女士不同意,因为自己已经交付了大部分的房款,并且自己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因此拒绝解除合同。

正当黄先生为此事发愁的时候,黄先生的朋友赵勇给黄先生出了个主意:黄先生和赵勇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黄先生作为出租方,将他卖给丁女士的房屋租赁给赵勇,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写在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租赁期限跨越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这样赵勇就可以以承租人的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主张黄先生和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黄先生就可以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了。

当赵勇拿着这份房屋租赁合同找到丁女士时,丁女士一时没了主意。后经丁女士核实,确认这份租赁合同是虚假的。于是,丁女士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她与黄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告诉丁女士,《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黄先生和赵勇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以达到黄先生解除其与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黄先生和赵勇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丁女士的利益,他们签订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赵勇不能以这个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主张优先购买权,黄先生更不能以这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借口,解除与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丁女士可以要求黄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果黄先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论典律师还告诉丁女士,本案中,无论黄先生和赵勇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黄先生都无权据此主张其与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亦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论典律师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更不能通过虚假手段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稿律师 王效发 李林泽)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

主任 王东梅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九号东塔3104室

网址:www.lundian.net

法律热线:0411-82556710、8255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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