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典说法
承租人迟延支付房租,房主能否擅自闯入?
案情介绍
去年7月,小红大学毕业后在开发区的一家日资企业找了份工作。为方便上下班,小红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处房子,并与房主高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每季度交纳一次房租。合同签完后,小红支付了第一个季度的房租,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租来的房子。
去年10月中旬,小红被公司安排到外地培训学习2个月。在此期间,高先生电话通知小红该交下个季度房租了。小红跟高先生讲,自己正在外地培训,希望高先生能宽限一段时间,等自己回去后再补交房租。但是高先生不同意,说在小红之前的租客就是拖欠了他几个月的房租,最后不辞而别,人去楼空,让自己蒙受了不小的损失。因此他坚决不同意小红拖欠房租。双方在电话里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到了今年1月份,小红培训结束。但当她回到大连后却发现自己放在租来的房子内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同时看见了高先生留下的字条,字条上写明,小红的笔记本电脑被高先生拿走了,高先生承诺,等小红交了房租就把电脑返还给小红。小红看过字条后非常生气,觉得高先生的做法太过分了,于是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小红,《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合同法》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小红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高先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追究小红的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但高先生无权擅自打开房门,更无权擅自拿走小红的笔记本电脑。高先生以这样的方式催收房租,其行为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
论典律师提醒,公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应当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否则,因维权方式不当,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供稿律师 王效发 李林泽)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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