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如果判实刑就会坐牢。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召开庭前会议,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让被告人到场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被告人未被羁押。即使被告人到场,针对上述问题,被告人可能也不知道如何正确表达意见。辩护律师参加庭前会议,就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十分必要。庭前会议也是一场博弈,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