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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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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嫁妆、彩礼法律上的那些事
更新时间:2019-07-02

最近接到好几起案例,咨询当初订婚时送的彩礼、陪嫁能否要回来。有感而发,今天就和大家聊聊有关陪嫁、彩礼这些事。

古代婚姻六礼中的“纳征”就是男方家送聘礼给女方家,目的是进一步商定婚期,即请期。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订婚时,男方要送彩礼给女方,彩礼可以是金银首饰,也可以是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两者皆有。送完彩礼之后,顺顺当当的到了结婚的时候了,女方家一般给给女儿赠送一些家具、小汽车等财物作为女方的嫁妆,即我们常说的女儿在结婚当天,娘家要陪送一些嫁妆的。从订婚到结婚,顺顺利利的,当然就不会发生要彩礼、要陪嫁的事情了。为大家聊聊关于嫁妆、彩礼法律上的那些事。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夫人生活困难的。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男女双方只是举办了传统习惯的婚礼并且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却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这种情况下,女方坚持要和男方分手,男方要求返还订婚时的彩礼,是否会得到支持。虽然该情况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且生育一子的情况,该彩礼在实际上已不存在返还的可能性,如果返还也不符合立法本意,综合考虑,该案例中的彩礼是不予返还的。

“嫁妆”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登记后陪送的,女方若未明确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男女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做好婚前财产规划是多少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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