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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过去发生的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包丽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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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主办律师


探讨过去发生的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重新组建家庭,对不直接与自己生活的子女忽略,甚至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发生。此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同时,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首先明确申请诉讼的主体是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毋庸置疑,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给付将来的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给付过去发生的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律师认为,应当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首先,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离婚后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给付抚养费仅是父母履行因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法定义务中的物质义务,抚养费给付请求权实质上是具有财产权益内容的人身请求权。

其次,父母从感情、物质上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人类社会基本人伦道德,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其三,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是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且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民法总则》的精神,未成年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年满18周岁起算。

其四,抚养费具有连续性,未支付抚养费的状态持续存在的,其侵害持续存在,侵害状态不适用诉讼时效。

综上,过去发生的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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