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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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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司法解释的观点或者写入《民法典》
更新时间:2019-07-0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6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草案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最主要的争议问题之一。此前,依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的规定,非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此规定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实则非常之广,在司法实务中,无论是“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债权人知道该约定”,都是非常难证明的内容。因此,基本上绝大多数由夫妻一方所负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显然在诸多情形下有失公平,如夫妻一方在外借款而未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离婚时这笔债务却要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月1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上述情况终于有所好转。该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给予了更为合理的标准: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二是若发生债务时只有一方签字或确认,但事后经另一方确认(追认)的;三是债务虽然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负,但是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包括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如此一来,则缩小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其认定核心在于:(一)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二)所负债务必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符合这两点者,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将这一司法解释的观点写入,效力层级从司法解释上升至法律规定,可见立法者对这一认定规则的认可。今后,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只要不符合这两点,那就谁名下的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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