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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9-06-30

惠州市惠城区芦洲镇XX村

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惠城区芦洲镇XX村村委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擅自回填鱼塘,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委托方向本所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委托人已向本所及本律师保证其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解决村民擅自回填鱼塘,非法占用村民集体土地事项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位于本村(具体位置)的鱼塘属于本村集体所有,依法由本村村委会管理。

根据(证号)国土证记载,位于(具体位置)的鱼塘为芦洲镇上青村村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十条的规定:“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该鱼塘为芦洲镇上青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本村村委会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回填鱼塘,非法占用村集体的土地。

芦洲镇上青村鱼塘被村民擅自回填,本村村委会依法有权保护村集体资产。建议村委会通过以下措施保护本村集体土地不受非法占用:

(一)设立禁止填埋标语。通过警示标牌设置以达到监督警示目的。村委会有权保护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受他人非法侵占,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增设举报奖励,鼓励村民共同监督。村民对非法占有农村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具有揭发检举义务,设立举报奖励,鼓励村民共同监督,从而有效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在市辖区或乡(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对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辖区或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及第五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对于芦洲镇上青村鱼塘被村民擅自回填的行为,惠城区国土局及芦洲镇国土所依法对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芦洲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若村委会采取的上述措施无法阻止他人继续填埋鱼塘,非法侵占村集体土地的,村委会可申请惠城区国土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芦洲镇政府应当对调查该土地违法行为提供协助。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对于村民擅自回填鱼塘,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惠城区国土局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村民非法侵占集体土地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擅自回填鱼塘,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在国土部门依法调查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过程中,阻碍国土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黄颖

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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