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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福臣律师
河北
从业10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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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份责任的适用
更新时间:2019-06-26

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按份责任应分别结合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适用。对于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按份责任,应当首先审查确定合同对于多个责任人的责任约定,是否属于按份责任。实践中,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不一定总是采用“按份责任”的表述,此时认定当事人所负责任为按份责任的关键,在于合同表述是否表达了各责任人之间是按照各自责任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各责任人不对其他人所负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按份责任区别于连带责任的关键,在于外部关系上,债权人若想完全实现债权,则需要向全部按份责任人逐一或者一并主张债权,而不能通过向其中部分责任人主张来实现全部债权。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按份责任份额的,则应当按照各责任人平均负担的原则确定。

侵权责任中的按份责任适用,实践中要注意区别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同类型的多人侵权责任,即明确按份侵权责任的适用前提。对于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和第10条规定的准共同侵权行为,在与无意思联络竞合侵权的区分上通常不存在困难,但在与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等价因果关系侵权的区分上,要特备注意分辨数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侵权损害后果。比如大客车A超员超速行驶,与超载的大货车B追尾,造成A车上乘客甲受伤,那么两车驾驶员是否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呢?如果是两车分别装上路边行走的路人乙并致乙死亡,那么责任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呢?对于前者,由于两车都存在过错且对甲受伤的后果都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仅有A车的超员超速或则B车的超载行为,尚不足以导致甲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因此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确定各方承担按份责任。而在后一情形中,无论是超员超速的A车还是超载的B车单独撞上乙,都足以导致乙的死亡,那么就可以认为二者行为对于乙死亡这一损害后果,具有等价因果关系,两车驾驶员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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