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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波律师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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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单方变更或解除安置补偿协议,需对事实进行论证和说明
更新时间:2019-06-22

【摘要】原被告双方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为4700万元整,而后房地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总价为125.96517万元。2018528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关于解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并送达。2019327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xxx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528日作出的《关于解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

【关键词】征收拆迁,安置协议,行政诉讼,公共利益,补偿金额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单方变更或解除安置补偿协议,需对事实进行论证和说明。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xxx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xxxxx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0930日起xx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被告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2015515日原告(被拆迁人、乙方)与被告(拆迁人、甲方)及被委托拆迁单位xxxx新城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为4700万元整。

(二)201647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x宝征(xx)字(2016)第00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125.96517万元。2018528xxxxx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对xxxx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解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并送达。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对xx街道xxx地区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时,在对原告被征收、拆迁分项项目均空白的情况下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被征收、拆迁房屋等进行评估,可以确定涉案协议存在违法的情况,被告有权单方作出变更、解除。

(二)但被告仅以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远远超出征收补偿政策,无法履行为由,作出解除决定,而未对超出征收补偿政策的事实进行论证说明。2019327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xxx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528日作出的《关于解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

四.讨论

(一)《关于解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决定》,主要内容为:被征收人xxxx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坐落在xxxxxx号,有证房屋面积2869㎡,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xx集建(1997)字第0714100xx号,使用证面积6657㎡。该协议的补偿金额远远超出征收补偿政策,故无法履行。现通知您解除。

(二)原告诉求:原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原被告依法定程序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此协议一经签订即成为被告应该履行的职责。现在被告已经明确拒绝依据拆迁补偿协议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原告因此具备了请求被告履行职责的诉权,因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以此来证明政府的诚信,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出表率!

(三)答辩意见:案涉的补偿协议为草签协议,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作为最终补偿金额,案涉协议系严重不符合事实的高价协议,违反补偿政策和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必须予以解除、撤销。解除决定合理合法且必要请求人民法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认为:xxxxx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xxxx区人民政府授权对xx街道xxx地区行使拆迁征地行政管理职权,具有与原告签订、履行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职权。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一致作出,但在行政协议存在违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解除协议,但需对超出征收补偿政策的事实进行论证说明。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征收拆迁:在渠道上建造的房屋为非法建设,不具有法律保护必要性。3.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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