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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波律师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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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更新时间:2019-06-12

【摘要】原告与某某一同在xxxxx东老鱼池鸡场路经营某某养殖场。被告先后2015年和2016年两次分别以“地铁10号线修建占地”和“四清一绿”的名义下达搬迁通知。因未在拆除前达成补偿协议,原告特提出本次诉讼,请求对损失物品进行赔偿。2019325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张某1、刘某某因2017217日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3531217.05元。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经济损失,赔偿,依法行政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张某、张某1等与xx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津0110行初26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与某某一同在xxxxx东老鱼池鸡场路经营某某养殖场。被告先后2015年和2016年两次分别以“地铁10号线修建占地”和“四清一绿”的名义下达搬迁通知。在被告及xxx村委会进行搬迁宣传及补偿安置谈判的过程中,没有向原告公示任何搬迁补偿方案和标准,因前后告知的拆迁的依据不同,且对搬迁补偿金额没有计算依据,因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原告正在等待被告明确该拆迁的法律依据并提供该次搬迁补偿方案和标准真实、可靠、合法的依据时。2017217日,被告突然组织人力对养殖场拆除的行为导致原告在养殖场生活区的财产以及账目票据全部砸在拆除的废墟之中,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三.裁判结果

(一)本案房屋并非因土地征收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不产生土地征收补偿和土地安置补助的问题。对于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经本院结合庭审双方举证情况及庭审陈述,依法确定原告损失为上文所列项目。经本院计算,原告合法损失共计3531217.05元。

(三)2019325日法院判决被告xx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张某1、刘某某因2017217日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3531217.05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波(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诉称,2017217日,被告组织人员对涉案养殖场进行了拆除。20171019日,原告张某、张某1、刘某某、某某起诉被告xx街道办事处,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201858日本院作出(2017)津0110行初180号行政判决,确定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同时,原告张某、张某1、刘某某、某某提起本次行政赔偿之诉。

(二)答辩意见: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三)法院认为:因未在拆除前达成补偿协议,原告特提出本次诉讼,请求对损失物品进行赔偿。因拆除过程中,相关房产均已灭失,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评估或询价申请,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为发挥行政诉讼的正面导向、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目的,认定原告损失。

【参考资料】1.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2.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3.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4.征收拆迁:直接损失应包括房屋价值、装修、室内物品、停业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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