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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9-06-11
  在很多劳动争议中有很多劳动者朋友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劳动者走进了误区,就此关于劳动争议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有哪些?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劳动争议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区?以下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除权、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十年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而言之,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点到底从什么时间开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三):因法定事由顺延导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因《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如:三期、医疗期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并因顺延从而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因法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顺延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因此,仅会导致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
  
  实践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的分歧:
  
  以上海为代表的观点主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即,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权选择不再续签。只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北京为代表的观点是目前的主流观点。他们主张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类型的选择权均在劳动者手中。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其实只有一次,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就应考虑是否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当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和劳动者主动放弃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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