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郑金生(化名)与陈秀妹(化名)没有其他子女,郑建煌(化名)与郑碧华(化名)系二人的养子与养女。郭团玉(化名)与郑建煌于1979年农历2月26日结婚,生育子女即郑强山(化名)、郑燕燕(化名)。郑金生于1996年农历五月初五去世,陈秀妹于2001年农历4月26日去世,郑建煌于2013年8月17日去世。
1967年8月1日以陈秀妹的名义申请基建房产,位于惠安县紫山镇南安村彭厝自然村,占地面积约1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东至郑金星(化名)兄弟厝、西至空地、南至郑伙生(化名)厝、北至郑伙生(化名)厝,为两层石结构房屋,1967年8月19日取得产权证,由郑金生与陈秀妹建造。目前由郑建煌妻子郭团玉、儿子郑强山和女儿郑燕燕占有。郑金生与陈秀妹直至去世前一直居住此房屋,随郑建煌一家一起生活。郑金生系省五建退休员工,有退休工资,陈秀妹系务农。郑碧华系招女婿进门,婚后两年就离开娘家,至今已离开娘家31年。陈秀妹曾表态原告外嫁离开娘家,不得分割娘家的财产及房屋。郑团玉母子三人认为郑碧华自出嫁后,完全没有回家照顾老人,没有赡养老人,不应分得财产。郑碧华认为自己逢年过节回娘家,部分赡养父母,故分割遗产时,自己完全享有继承权利,故将郭团玉、郑强山、郑燕燕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郑碧华与郑建煌在其父母去世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对涉讼房屋共同继承。鉴于郑建煌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且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予多分,其应分得涉讼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因郑建煌已去世,故其分得的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三被告共同继承。郑碧华应分得涉讼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