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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未作登记,“妻子”不再是“丈夫”的法定继
王秀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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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20年


【典型案例】

王梓(化名)与赵岩(化名)2007年离婚,之后两年两人一直单身均未再组成家庭,在友人的说和下,2009年二人决定再次尝试共同生活,但并未进行复婚登记。2012年,赵岩突患疾病病逝,其生前名下房屋价值600万,王梓继续居住并未搬出。赵岩父母遂欲赶走王梓,称其并非赵岩之妻,无权居住该房。

【律师解答】

赵岩去世时并无遗嘱,则继承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王梓与赵岩虽曾经是夫妻后来又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复婚登记。按照《婚姻法》第35条的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本案中王梓与赵岩未办理复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上夫妻关系的效力。故赵岩的遗产应当由赵岩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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