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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王秀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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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20年

车牌号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典型案例】

代志军(化名)与陈秀梅(化名)系夫妻关系,代长松(化名)系二人之子。代长松与周芳(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代梓涵(化名)。

代长松于2014年8月26日因病去世。代长松与周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京M20078(虚拟)的雪铁龙小汽车,登记在代长松名下。车辆虽登记在代长松名下,但车辆主要用途是周芳用来接送孩子上学。代长松的父母因儿子去世,过度悲伤,想要将儿子名下的车牌留下做个念想,但儿媳却不同意。现因上述遗产的继承问题,代梓涵及周芳将代志军、陈秀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原告周芳在一审庭审时陈述:这是我和代长松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我要求继承该车辆的最重要一点是,我的孩子每天上学都需要用这个车接送,我们有车辆的实际需求。

被告代志军与陈秀梅在庭审时答辩称:该车牌是以儿子名义登记的,我们想要继承车牌是为了以后留个念想。儿媳妇不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摇号的资格,没有车辆指标,车辆所有权应该判给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车辆的价值达成了一致,车辆价值不需要评估。

法院经审理,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规定,判决如下:车牌号为京M20078的雪铁龙小汽车归周芳所有,代志军、陈秀梅、代梓涵于本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周芳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周芳按照双方协商的价值给付代志军、陈秀梅、代梓涵相应折价款。

【律师解答】

在论证车牌可否继承之前,首先要明确车牌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照。”根据此条可知,我国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取得车牌,无车牌则需要取得临时通行证等。车牌本身仅是一项对城市道路交通资源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而并不具有民法或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其并不是一项财产权利。车牌本质上要依赖于车辆存在,并不具有独立性。只是由于车辆限购的原因,车牌开始具有稀缺性,继而使其价值不断提升,但从车牌本身性质而言,并不可以继承。

本案就是一件遗产继承案,要先确认遗产,再明确继承。该案的难点是遗产的确定,车辆是财产,才是遗产,车牌只是行政许可,不是遗产,也不能继承。但车牌是车辆附加的一部分,继承人继承了车辆,也就继承了车牌。若车辆没有报废,继承人可直接将车辆过户;若车辆损毁,但尚未办报废手续,继承人可在继承车辆后将车牌过户,然后再办报废手续,以使车牌发挥最大价值;若继承人继承了该车辆后,就办理了报废手续,该车牌的价值便灭失了。继承的遗产,若可分割便可进行分割;若不可分割,法院将会根据发挥遗产最大值的原则,判归一方所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继承人是否需要具备摇号资格

根据2012年6月交通委给北京市一中院的复函首度明确:当法院出具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规范的法律关系为婚姻、继承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可凭生效文书原件的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文件,车辆原所有人不可因此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简言之,即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可直接办理过户而无需具有摇号资格,原车辆所有人需要重新摇号。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19条规定,继承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之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依法申请转移登记。车管所审查相关资料后将收回原有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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