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丁广洲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13
好评人数
15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深圳刑事业务律师
更新时间:2012-03-17

深圳刑事业务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最大)团队合作 分工负责 资源整合。统一热线13538290461丁律师qq咨询2364322342。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