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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平律师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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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违法,受损者可索赔
更新时间:2012-03-16
民事执行违法,受损者可索赔

女儿状告父亲的一起财产纠纷案件,因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错误地将十万元的汽车零配件交给了原告保管,且在原告撤诉后又“忘了”将其返还。申诉上访近10年后,父亲终于获取了法院支付的国家赔偿款11万。至此,一件因民事执行违法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跃入民众视野。

法律界人士指出,为了增强执行人员责任心,防止司法腐败,减少“法律白条”现象,我国法律规定了与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程序相同的民事国家赔偿规定,当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时,因违法给被执行人、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案例回放

案例1:保全财产不清点

国家“埋单”11万

1995年10月,因家庭情感危机引发财产纠纷,家族式经营汽车配件生意的店面负责人小张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诉讼期间,小张向法院申请保全被父亲张某侵占的经营店全部财产及房屋。兰州市红古区法院裁定对张某存放在该店的价值约10万元的汽车配件予以扣押。而执行时,法院对扣押财产没有进行清点登记,直接交由小张保管。后来,小张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但是,该案撤诉后,法院似乎“忘记”了将这些财产返还给张某,直到被小张销售殆尽。奔波数年,张某向该法院提出14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近日,兰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红古区法院应当按照被扣押财产推定的最高价值赔偿张某11万元。

案例2:错扣他人货物

法院赔偿8.8万

经营木耳、香菇生意的中年农妇王莲与其所在县的农用物资公司经理戴某签订一份场地租赁合同。随后,由王莲组织的货物源源不断地发到物资公司,戴某依约提供场地、水电、证照等,王莲则支付相关租赁费用。2002年夏,物资公司因为拖欠他人货款被告上了法庭。县法院审理时,误将正在发往物资公司王莲价值10余万元的2000箱黑木耳当作戴某公司的货物予以保全并异地扣押。一周后,当该债权纠纷官司调解后,县法院将王莲1600箱木耳误当作戴某的财产执行走。后王莲多次上访申诉,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确认县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据此,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决定赔偿王莲木耳损失款8.8万元。本报记者郭玉红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郭玉红

嘉宾: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京武

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 羽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丁俊平

主持人:《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人们更多的是在关注刑事案件中的国家赔偿问题,而对民事、行政案件国家赔偿知之甚少。

王京武: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可以说屡见不鲜。有的执行人员对案件消极执行,甚至长期按兵不动久拖不执……诸多违法行为给被执行人、第三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就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这条规定很明显指出,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国家赔偿。

张羽:民事执行中的国家赔偿,必须是人民法院及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后果的行为,才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因此,并非是人们通常认为的案件未予执结,都可以去找法院索赔。

主持人:上诉案例中,为何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人小张和被执行人戴某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是法院呢?

丁俊平:法院在审查和执行上述民事案件中,因审查不严,错误地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案外人的财产,这属于执行主体错误。案例1中,张氏父女俩的身份已不是自然人意义上的血亲关系,而是属于相互对立的特定的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法院在未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的情况下,就将属于被申请人张某占有的财产交给以申请人身份出现的其女儿的行为,事实上直接剥夺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张某的损失与法院的违法扣押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由法院来承担赔偿责任。而案例2中,王莲并非当事人,对其财产的错误执行行为是法院作出的,因此法院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执行回转是否可以解决违法执行导致的损害后果呢?

丁俊平:执行回转与国家赔偿同属执行中的救济程序,但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执行回转,源于执行依据被撤销或者被变更,原申请人即丧失了权利,所以其已取得的执行财产就成了不当得利。此时,执行机构就应当依职权作出裁定,责令其对已取得的执行财产及孳息返还给原债务人,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况。对于不能返还的,则折价赔偿。而执行中的国家赔偿完全是因执行过程中法院及其执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

王京武: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为转嫁责任,常以执行回转替代执行中的国家赔偿。其实两者之间的诸多差异反映的是不同的救济制度:执行回转旨在返还不当得利;而执行中的国家赔偿是对法院的损害行为作出赔偿。不能因为执行回转而免除国家赔偿责任,亦不能以国家责任代替执行回转。

主持人:案例中对于赔偿价格的确定依据是什么?为何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张羽:法学理论上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已经取得的现有财产或利益的消灭或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国家赔偿一般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间接损失毕竟是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同于既得利益,它具有或然性。同时,间接损失的计算往往缺乏科学依据,推算难以穷尽,在具体执行中难以把握,容易造成新的矛盾。

丁俊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不同的损害,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赔偿。对于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应按市场价格结合被损物品新旧程度综合评估确定。市场价格应以财产被损坏、灭失时的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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